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此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项目服务能力的独立法人; (2)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办事平台”供应商注册为“有效”状态;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