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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安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扎赉特旗2020G001)

    2020-01-20

    兴安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扎赉特旗2020G001)

    兴公资交易【2020】土地0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经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批准,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以下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当保证此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拟发布的公告内容负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出让宗地情况详见《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基本情况》。宗地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宗地具体情况详见《土地出让宗地简介》。

    二、 竞买人资格及申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竞买,申请人应当符合竞买地块的产业准入条件,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竞买申请人申请各地块需具备的具体条件详见《土地出让宗地简介》。

    三、 出让方式的确定

    本次交易采取挂牌方式,不得低于起始交易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出让时间规定

    (一) 公告期

    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7日。

    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

    注:已进入兴安盟公共资源诚信信息库的企业可在业务系统内进行网上投标报名,没有入库的企业须办理入库手续方可报名。投标报名以业务系统网上报名成功为准。

    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信息库办理地址: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罕山中街83号,公铁立交桥北侧,原盟公安局办公楼)一楼107,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办公电话:0482-8370091,办理流程详见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企业诚信库入库相关流程》。

    竞买人申请竞买资格的截止时间和竞买保证金交纳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16时。

    (二) 挂牌竞价期:

    自2020年2月18日9时起至2020年3月2日15时30分止。交易中心接受竞买人竞买报价的截止时间为挂牌竞价期截止时间。

    五、 本次出让活动地点

    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罕山中街83号)

    联系电话:0482-8370081

    联系人:韩策

    六、 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申请人应当及时登陆兴安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同时在系统上提交竞买申请并足额支付保证金。

    经挂牌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待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后,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交易中心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具体各宗地的竞买保证金金额及账号在报名过程中查看。

    七、宗地现场踏勘及答疑时间、地点规定

    有意竞买者可自行前往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如对公告内容有疑问或质疑请与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联系,书面答疑时间为2020年2月5日和2020年2月19日。

    八、竞买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了解有关挂牌出让信息:

    出让人: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苏晓宇     联系电话:0482-6126392     

    交易现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交易科

    联系人:韩策         联系电话:0482-8370081

    网址:中国土地市场网    http://www.landchina.com

    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ggzy.xam.gov.cn/

    九、 本次出让不接受口头、电话、传真、邮寄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竞买申请和竞买报价。

    十、 本次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兴安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文件》及《土地出让宗地简介》。

     

    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

        2020120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基本情况

    序号

    宗地编号

    宗地位置

    供地面积

    规划条件

    出让年限(年)

    竞买保证金

    (万元)

    起始交易价

    (万元)

    增价幅度(万元)

    平方米

    土地用途(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1

    2020G001

    团结路西侧,育才街北侧

    14021.59

    21.03

    居住兼容商业

    不大于1.47(居住不大于1.36、不小于1.0,商业不大于1.9)

    不大于35%

    不小于35%

    70/40

    235

    469

    10